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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111年11月11日111學年第1學期第1次元宇宙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全條文

111年12月28日111學年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修正後通過並核備

115415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跨域創生學院院務會議修正

115624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院長、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任期從其職務任期);其餘委員另由院內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專任教師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一人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教授擔任。

       本會之推選委員,應以投票方式產生,並經院、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會議通過。但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三條 本會審議事項:

       一、有關本院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資遣原因認定、借調、延長服務、講學、研究、進修及其他依法令應予評審等事項。

       二、有關本院教師在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及服務貢獻等方面之獎勵事項。

       三、有關本院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教授休假研究等事項。

       四、有關本院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五、其他依規定應經本會評審事項。

 

第四條 本會由院長召集並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其中一位委員代理主持會議。

       本會開會時,須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案之表決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審議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重大事項議案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但教師升等案之評審,僅得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關於升等著作之評審,本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且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著作審查結果外,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

 

第五條 院聘任專、兼任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依本院教師聘任準則及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要點辦理。本院教師升等依本院教師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第六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原則每學期開會二至四次;惟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無故缺席會議二次,視同放棄代表資格,經教評會認定後,解除其職務者,或該學年度中有留職留()薪、休假研究、請假等事由達六個月以上者,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委員如遇討論與其本人、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有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如遇有應迴避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審查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是項申請,當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適當之說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低職級教師任委員如遇審議較高職級教師聘任及升等案,應行迴避。

       專業技術人員被推選為本教評會委員時,不得審查一般教師聘任及升等 案件,應行迴避。 審查當事人應申請迴避卻未提出申請者,應由本會主席要求迴避。

       迴避委員人數不計入該議案出席委員人數。

       

第八條 本院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教學中心、學位學程之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案、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應由本會評審事項,須先經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決議,送本會通過後,再提校教評會審議。

 

第十條 本院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不續聘案等事項準用本準則。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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