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教師評鑑實施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教師評鑑實施準則
112年5月5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元宇宙學院院務會議訂定
115年4月15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跨域創生學院院務會議修正
115年6月24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跨域創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訂定本院教師評鑑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院各級專任教師均須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本準則之規定接受評鑑。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鑑:
一、獲選為國內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同等級院士者。
二、獲頒國家文藝獎、教育部薪傳獎等國內外同等級獎項,經院教評會審查同意,校長核可者。
三、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創作獎、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累積達十次以上、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級教評會審查同意,校長核可者。
五、評鑑當年度年滿60歲且為副教授等級以上,至少接受過一次評鑑,經校長核可者。
第三條 教師評鑑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初審由各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學程教評會)辦理,複審由本院教評會辦理,決審由本校教評會辦理。初審完成後方可依序送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辦理複審及決審事宜。
各系所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本準則訂定教師評鑑實施要點,內容應包含教師自評及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評鑑二部分,並採量化、質化並重之原則,敘明各級教師評鑑標準、程序、時程、細項、計分等級及比例,提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第四條 本院教師評鑑內容分為教學績效、研究/創作/展演績效及服務績效三大部份,每部分成績最高為一百分,其中教學績效一項不得低於七十分,研究績效及服務績效合計不得低於一百四十分。前述各項評鑑成績均符合標準者為「通過」,其中一項未達前述標準者為「待改進」,兩項均未達標準者為「未通過」。
第五條 評鑑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 教學績效:
- 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開課均符合基本授課時數(十五分)。
- 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教學意見調查結果總平均三點五分以上(十五分)。
- 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教師成長活動(十五分)。
- 受評期間需符合校規定每學期均依課表授課(十五分)。
- 受評期間支援院級課程開授(一次即給一分,至多三分)。
- 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自訂項目(三十七分)。
二、 研究績效: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訂項目及配分比例(一百分)。
三、 服務績效:
- 校規定每學期院、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出席率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二十分)。
- 校規定受評期間積極執行院、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主管指派任務(十五分)。
- 院規定積極參與本院年度學術活動(依參與數除以活動舉辦數乘以十計算,至多十分)。
- 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自訂項目(五十五分)。
四、助理教授及講師於教學、研究/創作/展演及服務績效等三大部分之自訂項目,總分得加權後列計,其計算方式為:總分乘以五除以受評期間學年數。
五、受評教師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公權力或用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查證屬實並遭起訴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議。
第六條 評鑑時間與作業流程:
一、本院各級教師均須接受評鑑,評鑑時間與作業流程悉依本校評鑑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與院教評會應於教務處教學資源中心公告期限內完成初審及複審作業,並將受評鑑之教師相關資料送校教評會進行決審。未於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全、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鑑論。
「待改進」教師應於評鑑結果公佈後十五日向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提供「改善方案」,經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及院教評會審查通過者,並於該評鑑年度十二月底前將「改善方案成效報告書」提交各級教評會審議,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改善方案成效報書」或未通過審查者均視為評鑑未通過。
第七條 本院及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悉依院及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相關規定組成,惟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專任教師人數總計未達五人者,得申請與本院其他系、所、學程教師合組聯合教評會共同辦理初審事宜。本院教評會於審議經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評定為「待改進」或「未通過」之評鑑案時,須另推薦相關領域委員五人(含)以上,簽請校長遴選三人為專案複審委員,並將審查意見提送院教評會議審議。
教評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決議。
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副教授(含)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所屬單位同意得辦理評鑑。
教師於二次評鑑之間隔內通過升等者,其受評年資自升等之學期起算。
第九條 教師因懷孕、生產、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院及校方核准後,得延後一至二年辦理評鑑。
教師若於前一學年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等進修、借調、出國講學或休假情形則暫停評鑑,俟其返校一年後再予實施。
應接受評鑑之年數計算,不包括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期間,惟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之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計算其應接受評鑑之年數。
第十條 未通過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申請;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借調,亦不得休假研究、出國講學、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延長服務年限或擔任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及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
第十一條 「未通過」評鑑教師由教務處教學資源中心協調本院暨其所屬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給予協助,並於一年後由本院進行「再評鑑」作業,並經各級教評通過;「再評鑑」二次仍未通過者,提經各級教評會確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二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院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提請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