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創生學院院務會議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院務會議準則
經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年8月14日 簽准核定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115年2月10日 簽准修訂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設院務會議,並訂定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準則。
第二條 院務會議之組成:
- 由院長、各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單位主管、教師代表組織之。
- 本會議之當然代表包括院長、各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單位主管;其他代表由各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就專任教師中推舉產生之;每一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需選出一位代表及一位候補代表(於代表因故出缺或無法出席時遞補)。
第三條 當然代表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教師代表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當然代表不得同時被選為教師代表,如因故無法出席,得由職務代理人
代表之;教師代表應親自出席,如因故無法出席,得由該系所候補代表出席。
第五條 本會議審議事項:
- 本院各項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
- 有關本院之教學、研究、服務及推廣事項。
- 各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或院務會議代表之提案。
- 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
- 研議其他與本院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惟如有本會議委員三分
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七條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除重大議案另有規範者外,須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席。
第八條 本會議案之提出:
一、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所屬單位提議。
二、本院專任教師三人(含)以上連署提議。
第九條 本會議之決議,如有窒礙難行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下一 次會議交由代表提出報告,或請求覆議。
第十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