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教師聘任準則
112年4月24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2次元宇宙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全條文
112年6月29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
115年4月15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跨域創生學院院務會議修正
115年6月24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跨域創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院教師聘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除依大學法暨教育部頒布有關法令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二條 本院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聘任之基本資格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十八條規定辦理。
本院因教學需要,得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要點之規定,聘任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三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應在各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編制教師員額內為之。另一位專任教師之職缺,在不超過助理教授(薪級475薪點)二分
之一人事費支出情形下,得聘請五位兼任教師支援教學非個別指導課程,並依實際情形隨時檢討。
第四條 新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辦理初聘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審查程序:本校新聘教師之審查,採三級三審制:
(一)各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擬聘專、兼任教師應先辦理國外學歷查(驗)證或著作(作品)之審查,但已取得教育部所頒與聘任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二)新聘專任教師,由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辦理初審,就應徵人員各項條件及個人資料,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聘任
要件之規定者,以試教或面談方式遴選適當人選,提送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各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學院於複審前應將其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五人評審,評分等級需達四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三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以學位論文送審者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位審查,評分等級需達三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二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評審後併案提校教評會審查。外審方式由院教評會以不公開方式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十二人以上為審查委員,簽請校教評會召集人會同副召集人圈定後進行審查工作。惟受聘人得提出二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作品)之迴避名單供簽報審查委員時參考,並應敘明理由。
(四)複審通過後,將擬聘教師資料表、學經歷證件、著作(作品)、初審及複審會議紀錄及其他依規定應檢附資料,簽會人事室就員額、資格等查核並奉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校教評會)決審。
(五)本款第三目所定評分等級如下:極力推薦(90分以上)、推薦 (80分至89分)、勉予推薦(70分至79分)、不予推薦(69分以下)。
三、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第五條 續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任教師:各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續聘教師名單提經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院將教師名單及會議紀錄彙整後送人事室,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之。
二、兼任教師:各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參考教學意見調查資料,將續聘教師名單提經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學院彙整送人事室,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之。
第六條 本院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之續聘,每次均以二年為期。
第七條 專任教師聘期以學年為原則,其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學年度中途聘任者,自發聘之月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得視教學需要短期聘任(一學期以內),其聘期及相關權益另以聘約定之。
兼任教師聘期以學期為原則,聘期半年者第一學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聘期一年者,其聘期比照專任教師。
第八條 本院教師待遇,專任者,每年按十二個月致送,但新聘教師之薪給自聘期開始之實際到職日起支;兼任者,鐘點費依教育部訂頒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授課期間按月發給。
第九條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應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在本校上兩學期授課時數不足者,不得在校外兼課。至已達基本授課時數者,如因情況特殊,得經兼課學校於學期開學前來函商得本校同意,但以與本校所授課程性質相近者為原則,且每週校內超支鐘點與校外兼課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兼職另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院講師於任教期間,在國內外大學取得高一等之學位,其所學與擔任課程相關,且有適當課程提供授課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兼任教師聘任後,取得教育部審定高一職級教師資格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循程序提教評會通過後,自次一學期以高一職級聘任。
前二項教師之改聘,依新聘教師審查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備齊教師資格審查資料報請教育部審查;逾期未送件或審查未通過者,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須在本校連續任教滿四個學期始得提出申請教師證書。未在本校連續滿六年之兼任教師,本校不為其辦理升等事宜。惟教師如於符合申請教師證書及升等資格時並未提出申請,其後因故未獲續聘或
未應聘而未辦理送審或升等,嗣後如再度至本校任教,須再連續任教滿二學期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教師擬於聘約有效期間辭職者,須於預定離校三個月前提出辭呈,其離校時間須經校方同意,原則上學期終了方可解除職務,其薪津則發至職務解除日。至聘約期限屆滿後,將不再應聘者,應於聘約屆滿三個月前口頭通知學校,並於離職前一個月提出辭呈。
教師離職前應將經辦事項及經管(借)公物辦理移交,並取得離職證明方得離校。
第十四條 專任教師於聘約期間,除依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不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聘任後,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遭起訴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違反情節輕重審議,得停聘兩學期以上五學期以下。
教師借調期間違失行為之懲處決定,歸建後比照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之一及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聘約以應聘人親自履行為限。應聘前,應詳細審閱聘約規定,如同意聘約約定者,須於二週內簽章應聘書並送交人事室登錄,聘書始生效力;若因故無法如期應聘或逾期送交應聘書時,提聘之系、 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應以書面簽會人事室,並陳報校長核定後更正或註銷聘書。
第十六條 本校專任教師權利義務,依教師法、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校兼任教師權利義務,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院研究人員之聘任比照教師辦理。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