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教師升等審查準則
112年5月5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3次元宇宙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全條文
經112年6月29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
115年4月23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跨域創生學院擴大院務會修正
115年6月24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跨域創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本院教師升等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凡本院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二條 本院教師升等,應分別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或專業技術人 員擔任教師之分級規定之資格條件,分述如下:
一、教師
(一)講師升助理教授: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2.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升教授: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2.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專業技術人員
(一)講師級升助理教授級:
1.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績優良者。
2. 具前一等級資格後之重要著作、技術報告;以作品升等者,
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
(二)助理教授級升副教授級:
1.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具前一等級資格後之重要著作、技術報告;以作品升等者,
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
(三)副教授級升教授級:
1.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2. 具前一等級資格後之重要著作、技術報告;以作品升等者,
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
第三條 各級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條款:
一、升等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為準,其他教學研究或專門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以現職聘書起聘年月為準,以上年資於申請升等時,均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年資,且需在本校服務滿一年,方可提出申請,年資未滿或無服務證明文件者,不得申請升等。
二、在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或講學之年資,於升等時,依規定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但進修或借調期間均須有實際教學之事實,方可提出升等。
三、申請升等之教師應依規定期限內向所屬之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提出,並繳交「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教師升等自我檢核表」(如附表)。
四、無違反教師法或聘約情事且擔任現職期間,其研究、教學與服務等成績優良。
第四條 服務年資為申請升等之基本條件,學術研究(含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為決定升等之依據,其計分比率如次:學術研究佔百分之四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二十。教學與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其中一項原始分數未達七十分,仍為不及格。學術研究成績原始分數之計算,以全部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之評分相加除以外審份數所得之平均數。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申請升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申請升等或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申請升等者,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與標準,依本校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教師以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申請升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升等審查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複審作業。
院教評會審議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應全程迴避。
審查期間離職者,本院即中止升等案之升等程序。
第六條 升等複審程序如下:
一、院教評會應就升等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成績詳為評審後作成綜合考評。
二、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或技術報告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或技術報告,申請升等之作品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參考著作亦同。
三、院教評會較高職級以上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或同時擔任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含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委員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組成人數以原教評會人數為原則,其中由院推薦較高職級教評會委員至多以二分之一為限,其餘委員由院建議較高職級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陳請校長聘任之。複審與初審召集人不得為同一人。
四、審查升等教師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由院教評會或升等審查委員會先進行形式審查,並就升等申請人與合著人貢獻事實及貢獻配比是否合宜,刊登單位是否在同儕學術領域具聲望並被廣泛引用,刊登單位是否不具有掠奪性期刊之特質面向等進行審查,通過後應以不公開方式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十二人以上為審查委員(以教育部各類人才資料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才庫及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員為主,且應配合升等申請人之學術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併同初審時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推薦外審委員建議名單,由召集人密送人事室,簽請校教評會召集人邀請副召集人共同圈定並辦理審查。外審委員圈選人不得推薦外審委員建議名單。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結果送回院教評會或升等審查委員會複審。
五、升等申請人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升等者,送請學者專家五人審查,複審時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以動搖該外審學者專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與意見,惟仍得就名額、年資、教學、服務等因素予以斟酌決定之,並得就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評定之教學服務成績百分之十範圍內酌予加減分數。著作外審成績之評定,擬升等教授者達四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三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申請升等副教授以下等級達四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二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評分等級如下:
(一) 極力推薦(90分以上)
(二) 推薦(80分至89分)
(三) 勉予推薦(70分至79分)
(四) 不予推薦(69分以下)。
六、院教評會(含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教評會認定。
(二) 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後,送原審查人釐清,並由專業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或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認定。專業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院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另由院教評會推薦升等申請人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校內外學者專家四人陳請校長聘任之,小組會議由院教評會召集人主持。
七、外審意見符合下列規定者,院教評會應列舉明確之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請人事室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剔除外審意見,以一次為限:
(一) 經院教評會認定後,確有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
(二) 經專業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認定後,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
八、複審通過之升等案,本院經複審通過升等者,應將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及院教評會評審成績、會議紀錄、教評會召集人綜合報告,連同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及升等有關之個人履歷資料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七條 升等申請人對院教評會委員或升等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有疑慮者,得以具體理由向院教評會或升等審查委員會申請迴避,並由教評會或升等審查委員會決議是否採納。
院教評會或升等審查委員會對升等申請人升等資料若有認定之疑義,得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或到場說明。
第八條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依據本校升等規定日程辦理。
第九條 院教評會審議未獲通過之升等案,應就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具體敘明其理由通知有關單位及升等申請人,並載明救濟管道及期限。
升等申請人,對於升等結果,如有與事實不符或違反程序之具體理由,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逕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或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系、所、教學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決議向院教評會申覆,院教評會決議向校教評會申覆),申覆規定如下:
一、升等申請人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上一級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由原作成決議之教評會再審議。若不服上一級教評會決審結果時,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二、上一級教評會應自收到申覆書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覆書影本及相關文件,通知原作成決議之教評會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內提出書面說明,並將說明書副本抄送申覆人。各級教評會應於二個月內就申覆案予以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審議申覆案時,得邀請申覆人列席說明。
四、對升等申覆案件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應檢附理由。
五、每一升等案提請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經查證係抄襲、剽竊他人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或有其他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屬實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升等申請人持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專書或刊物出具證明或接受函起一年內發行或發表,並自發行或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書或刊物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升等申請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行或發表者,至多以該專書或刊物出具出版或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因可歸責於升等申請人未發行或發表,或未於該專書或刊物出具出版或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本校並追繳其溢領之薪給。
第十一條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任教年資未中斷,並具備舊制副教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要求水準,且審查程序仍應依本準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資格審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兼任教師之升等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