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擴大院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依據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為健全課程規劃制度,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委員之組成

本會委員當然代表為院長、本院各教學單位主管;本院各教學單位推舉一名教師為代表;院內各教學單位推舉一名學生為代表。

第三條 委員之任期

當然代表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

一、訂定本院之課程規劃準則。

二、審議本院各系所、教學中心及學位學程規劃之專業必修與選修課程及學分(含學分科目表),並定期檢討其開設狀況。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教學中心及學位學程每學期所提列之課程內容及其學分數之配當。

四、協調本院各系所、教學中心及學位學程課程規劃相關事宜。

五、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相關事項及法規。

第五條 本會由院長召集,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之決議事項,須提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