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準則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擴大院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為健全課程規劃制度,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之一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跨域創生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召集人:院長。

()當然委員:本院各教學單位主管。

()教師代表:本院各教學單位自專任教師中推選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友代表:一至二名,由本院各教學單位先行推薦後,將名單送交院務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校外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各一名,由本院各教學單位先行推薦後,將名單送交院務會議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院長不克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建議或審議本院中長程課程發展方向。

(二)提供本院各系所課程規劃之諮詢及建議

(三)提供其他與課程相關之諮詢。

第五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